三一六、离奇:朋友假借条,法院真立案_危险啊孩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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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一六、离奇:朋友假借条,法院真立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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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式,而没有借钱之实的“借条”。

        二、本案的基本事实。

        赖祥志以欺诈的手段,扮演自己即将妻离子散的惨剧主角骗取我的同情,在原、被告偶遇于鞍山的特殊场合下,诱骗我写了这张仅有借款之名,而无借款之实的所谓“借条”给他,我满以为这样可以帮他度过家庭难关,想不到被他恶人先告状,作为我向他借钱的根据而诉诸法院。本人请求人民法院,不但要本着“事实为根据,法律为准绳”的原则,公正判决,而且强烈要求贵院,依据国家相关法律,对赖祥志这种诈骗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,以还事实的公正,伸张正义。

        既然“借条”在鞍山市天河宾馆产生,赖祥志出差在鞍山期间,也不可能有20万元现款借给我,那么这张“借条”的借贷双方的权利、义务是不均等的,是没有收到所借之物的“借条”,其民事主张是无效的、不成立的。

        我和相关人员从4月15日至6月2日均在鞍山,由于当时没有估计到出差时间这么长,手头上带的钱不够,以至东拼西借,如果当时收到赖祥志所谓的20万元,那段日子还会过得那么辛苦吗?请看我们当时的情景:

        我和李奇家在鞍山天河宾馆1205房住了14天,每天房租是178元一晚。当时姚总交房租时交了2000元,姚总在4月18日回深圳时给了2000元,合计4000元,14天时间,吃住共用去4400元,我本人出差带了1500元,李奇家带了1000元,那么,  合计6500元,满以为10天半月可以回来的,那时鞍山天气比较凉,每人又购买了一套衣服,二人剩余1600多元,在鞍山市天河宾馆实在住不下去了,只好打电话给宋吉想办法解决困境。于4月29日11点30分退房离开鞍山天河宾馆,转由宋吉介绍其熟悉的朋友开的鞍山小憩园旅店住宿。我和李奇家住进后,交了200元订金,虽说房租每晚50元,可对我和李奇家来说,身上只剩1400多元,又要自己解决日常生活开支,也是很昂贵的了。从4月29日开始,我和李奇家吃饭每天控制在30元内。住了6天后,已难以为继了,一边向宋吉借,前后共借了宋吉2000元左右,一边打电话给姚总要他汇钱上来救急。

        有一天,我们无钱吃饭,宋吉向朋友要钱也没要到,只好到宋吉住的鞍钢招待所煮饭吃。到5月28日买饭盒的钱都不够,只好省钱买5毛一个的包子,就连小憩园的老板姚家亮看到后都过意不去地说:“你们老板怎么搞的,怎么老骗你们把款汇了,十天八天都汇不上来。”又说,深圳特区到北方来做生意的也不会搞到像你们这个地步,房租没钱交,连吃饭钱都没有。姚家亮看我们确实可怜,有时煮好饭后也叫我们一起吃。就这样,我们又熬了几天,实在无法再熬下去了。于是,我在6月3日上午九时到鞍山农业银行憩园分理处,用金穗卡、凭身份证取到我爱人从深圳划入的5000元,然后购了两张下午2点40分沈阳至深圳的机票,当晚九点回到深圳。

        以上我陈述的全部是事实真相,无半点掺假。法院也可到鞍山天河宾馆、鞍山小憩园旅店调查核实。至于我为什么会写这样的借条,详情的经过、原因我也说得很清楚,就是在赖祥志欺诈、诱骗,不使他家庭破裂,解决他老婆闹离婚纠纷的情况下写的。

        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同志说得好:“人民法院是最讲理的地方。”  我恳切请求人民法院为我主持公道,还我清白。并依法惩治赖祥志这个欺诈之徒。

        此致

        罗湖人民法院。

        附件:

        证人李奇家《证明材料》一份。

        证人李奇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。

        深圳农行信用卡中心对帐单一份和存款单一份。

        吴平6月3日回程机票一张(复印件)。

        答辩人:吴  平

        1998  年  8月  13日

        话说罗湖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看了吴平递上来的《答辩状》,十分同情吴平的遭遇,对吴平说:“这样离奇的事情都有的?”

        吴平说:“我在这里面写的,不怕与赖祥志当面对质,全部都是真实的。”

        书记员说;“既然立案了,你还是等开庭的通知吧。法院是会依法办案的,你放心。”m.shenPINwu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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