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四十一章 福利机构_从大明风华开始的皇帝生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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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四十一章 福利机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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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律法。七十以上的老者与七岁以下的孩童即便犯了罪,也不被罚为奴…后世历朝历代,也多遵循这一律法。”

  “春秋时期,霸主齐桓公在‘葵丘会盟’时,召集了鲁、宋、卫、郑、许、曹等国,立下的会盟盟约第三条,就是‘敬老慈幼,无忘宾旅’。”

  “《管子》中有明确记载,为了增加属地人口,齐国专门设置了保育婴孩的管理机构,名为掌幼。”

  “而且为了快速积蓄民力,还颁布了诸如‘百姓家里子女多且无力抚养者,官府将予以救助:有三个孩子的家庭,母亲免征赋税;有四个小孩,全家免赋;有五个小孩,则官府为其配置保育人员,且提供家中两人的口粮’这些良政。”

  “同样的,越王勾践为积蓄力量,反击吴国,他也在属地采取了鼓励妇女生育,保护幼儿的措施。《国语·越语》中有记载:‘官府派医生帮助妇女分娩。生了男婴的家庭,越国奖励两壶酒和一条狗;生了女孩的,奖励两壶酒和一头猪;生了三胞胎的,安排专门的奶娘帮助照顾;生养了双胞胎的,国家负担其中一个儿童的抚育费。那些孤老、寡妇、生病的、贫困的人家,其儿女皆由官府收养。”

  “待到始皇帝一统天下,素以严苛闻名于世的秦律明确规定了,父母擅自杀害养子,会被当街处死。为人师者,如若过渡役使或鞭打学生,必须罚购买一副盔甲或者两副盔甲。”

  “不过…秦朝不是以年龄来判断是否为儿童,而是以身高。《仓律》中规定:男满六尺五寸、女满六尺二寸,是为成年人。”

  范宗言语至此,认真听讲的王迪,大为诧异道:“六尺五寸?”

  六尺,那特么可是两米高啊!

  不过问完以后,王迪马上反应了过来,定是秦朝的一尺长度,与现如今大明朝有所不同。

  “回禀陛下,秦朝的六尺,等同于我大明圣朝的四尺。”

  听闻范宗解释,王迪于心中默算过后,也就明白了秦朝的六尺五寸,应该是一米五左右。

  “一米五以下的男人都被视为儿童?这标准…定得也太高了吧。”

  对比后世,王迪很好奇秦朝的百姓,到底是吃了啥顽意,竟能长得如此魁梧!

  “汉高帝刘邦曾下令:民产子,复勿事二岁。只要生孩子,便可免除两年赋役。”

  “汉章帝刘炟给孕妇发放胎养谷,并免除丈夫赋税。”

  “《二年律令》,免除了十岁以下儿童的死刑与肉刑。”

  “南北朝时期,有了孤独园……”注意到皇帝摆了摆手,范宗换了另一本继续讲道:

  “《唐律疏议》明文规定,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,徒二年。其意,指的是那些收养婴孩的家庭,若是胆敢遗弃孩子,最轻也是两年流放劳改。”

  “唐文宗时代,《抚恤疾疫诏》规定了,只要有家庭愿意收养弃儿,就预先给予两个月的口粮。”

  “宋朝,待到《居养法》落实及婴儿局、慈幼局和慈幼庄这些慈幼机构相继出现以后,弃子溺婴风气,着实有了好转。”

  “如果民间有人想领养弃婴,官府每月会发一千文钱,三斗米,待三年后停发。”

  “生活贫困的人家,免除孕妇丈夫一年的徭役,减免生产家庭的丁税钱,及发放生育补贴,一般都是四千文钱。”

  “再就是,唐宋时期,不管是强抢还是诱骗,只要被拐方是儿童,就是最重标准。拐卖儿童给别人做子孙的,那就三年坐牢。如果是拐卖儿童为奴,即为绞刑。倘若被拐儿童身体遭到侵害,无论什么原因,人贩最轻也要斩首…而且买方也要承担罪行,其罪责只会比人贩子低一等。”

  “到了蛮元时期,在宰相刘秉忠的力主之下,《元典章》里记载了,无论贵族与否,与十岁以下幼女奸罪一经发生,皆处死。”

  言语落罢,瞥了眼好似睡着的皇帝,还算懂事的范宗,赶忙规整好档案资料走了出去,留给皇帝独自沉思的空间。

  “《管子》当中记载的,与越王勾践实施的保育政策,听着倒还不错。”

  “可怜天下父母心…如若家中衣食足够的话,再辅以一定的奖罚措施,如此一来,想必弃子溺婴行为,应该会大幅减少。”

  “育婴堂嘛,该建还是得建。不过…这只能当做最后的兜底。抚育婴孩,本就是为人父母者应尽的义务,哪能事事都要国家来操心。”

  想着如何设立保育婴孩的健全政策,再回顾着新政当中的利民减负措施,王迪觉得,处在当下这个一点都不矫情的年代,养活一个婴孩的成本,应该没有自己想得那么多。

  人命贱如草的时代,有点吃的、有点喝的,这就足够了,还想要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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